《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解讀二(2)
二、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是企業監管制度的重大創新
企業年度檢驗是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按年度根據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對與企業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伴隨著我國經濟管理體制轉型,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在監督管理中發揮過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隨著企業登記條件隨之放寬,企業數量勢必大幅增加,繼續沿用原有的管理方式難以適應“寬進嚴管”的要求。
《方案》將現行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一方面充分借助信息化技術手段,采取網上申報的方式,便于企業按時申報;另一方面,強化企業的義務,要求其向社會公示年報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與現行的企業年度檢驗制度相比較,對企業的監管會更加有效。這個改革把傳統的通過年檢的方式,市場主體向監管部門負責,改為市場主體通過有關信息的公示向社會負責,突出了信息公示的服務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來查詢企業的有關信息。對企業來說,也不用每年年檢都要跑工商部門了,減輕了企業的負擔。同時,增強了企業披露信息的主動性,也就增強了企業對社會負責的意識。這會使社會公眾便于了解企業的情況,促進企業自律和社會共治,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方案》將年度報告公示作為企業的一項法定義務。企業每年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這為政府相關部門有效采集和社會公眾查詢企業真實狀況奠定基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抽查的方式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進行監管,將未按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以信用監管方式取代行政處罰方式,達到引導企業規范經營的目的。同時,將年度檢驗改為年度報告公示,也有利于避免市場主體因疏忽大意而陷入不可逆轉的退市境地,彰顯政府服務功能。對于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和對未按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而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采取相關信用約束措施,從而更有效地監管企業,促進其誠信守法經營。
三、完善信用約束機制,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方案》提出了通過完善信用約束機制等監管措施來推動實現“嚴管”。實施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以后,市場主體數量會快速增長。“寬進”情況下如何“嚴管”是新形勢下政府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目前條件下,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以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依托,通過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實現協同監管,是一個可行而有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