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解讀二(3)
時間:201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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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互聯網
從《方案》規定內容來看,完善信用約束機制,政府需要從以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將未按照規定期限履行年度報告和公示義務的、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警醒市場主體,促進市場主體改過自新的同時,提醒社會對其警戒。二是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完善以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職限制為核心內容的失信懲戒機制,加大企業失信成本,促進企業誠信守法。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失信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三是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將違反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并嚴格審查或限制其未來可能采取的各種方式的對華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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