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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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2-01-17 17:02
(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
第15行×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
第22行×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3)“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
第24行×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第26行計算公式中的“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填報25%;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按各省規定執行填報。
23、第27行“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匯總納稅納稅人的總機構,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填報,并按預繳方式不同分別計算:
(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
第15行×財政集中分配預繳比例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
第22行×財政集中分配預繳比例
(3)“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
第24行×財政集中分配預繳比例
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填報25%;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按各省規定執行填報。
24、第28行“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填報,并按不同預繳方式分別計算:
(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
第15行×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2) “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
第22行×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3)“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
第24行×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第28行計算公式中“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填報50%;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按各省規定執行填報。
分支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中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本行。
25、第29行“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應分攤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設立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按規定視同分支機構的部門所應分攤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