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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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2-01-17 17:02
26、第30行“總機構已撤銷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納稅人撤銷的分支機構,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由總機構預繳的所得稅額。
27、第31行“分配比例”:填報匯總納稅納稅人分支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中確定的分配比例。
28、第32行“分配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納稅人分支機構按分配比例計算應預繳的所得稅額。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六、表內、表間關系
1、表內關系
(1)第9行=第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當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第11行≠第9×10行。
(3)第15行=第11-12-13-14行,且第15行≤0時,填0。
(4)第22行=第20×21行。
(5)第26=第15或22或24行×規定比例。
(6)第27行=第15或22或24行×規定比例。
(7)第28行=第15或22或24行×規定比例。
2、表間關系
(1)第28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中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
(2)第31、32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中所對應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稅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