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中債務人的財稅處理例解(3)
時間:20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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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規定可以理解為:(1)除非以低于債務的現金償還債務只確認重組利得,以其他形式償還債務,均應劃分為以資產或股份的公允價值償還債務和以公允價值轉讓資產或發行股份兩項業務,前一項業務應確認債務重組利得,后一項業務則確認為資產轉讓損益或資本公積;(2)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會計上仍必須按準則規定進行處理,稅收上的優惠措施,應通過納稅調整實現。
59號文件中,將企業重組支付對價的方式分類為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兩大類,就債務重組而言,以債權轉股權的,稱為股權支付;以其他資產償還債務的,稱為非股權支付。
(二)重組所得的納稅調整和納稅申報
1.申報表。債務重組的納稅調整,一般程序是首先通過編制《企業所得所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以下簡稱附表三),爾后在附表三與其他項目匯總后,填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正表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或第15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再結出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稅。
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時,由于涉及公允價值計量、資產減值準備轉銷、股權權益法核算等因素影響,還可能需要先填報申報表附表七、附表九、附表十或附表十一,爾后匯總計入附表三相關項目。
2.應填項目。就債務重組收益本身而言,納稅申報只涉及附表三第8行 “特殊重組”和第9行“一般重組”兩個收入調整項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函[2008]1081號)對附表三第8、9行的編報說明的表述,分別為納稅人“按稅收規定作為特殊重組處理”或者“按稅收規定作為一般重組處理”,導致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59號文件,則直接提出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兩種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
3.一般性稅務處理(一般重組)納稅調整的填報。所謂一般性稅務處理,就債務重組的債務人而言,就是將債務重組收益在重組當年一次性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簡稱應稅所得):(1)如果重組債務的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相同,則無須作納稅調整,因此可以不將該重組事項填入附表三,或者在附表三第8行第1、2列填與相同數字。(2)如果重組債務的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不相等,填報附表三第9行時,第1列應填寫會計上按照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抵債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的的重組收益,第2列填寫按照稅收上重組債務的計稅基礎(本金)與抵債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的重組所得,第1列減去第2列為正數時,差額填入第4列;反之,為負數時,將其絕對值填入第3列。(3)不論是特殊重組還是一般重組,指的都是各種類別的企業重組,除債務重組外,還包括股權收購、企業合并、分立等多種法律形式的重組,因此上述“填入第×列”,指定只是作為一組數據,與其他重組形式計算的數據,合并計入第×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