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中債務人的財稅處理例解(4)
時間:20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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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股權支付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特殊重組)納稅調整的填報。所謂非股權支付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對債務人而言,是除債轉股以外,就是將債務重組收益分5個納稅年度,均勻計入應稅所得:(1)在債務重組的第一年,附表三第8行第1列,應填報會計上確認的債務重組收益;該行第2列,應填報稅收上確認的債務重組所得除以5的商數,也即稅收上確認的債務重組所得的20%,第1列與第2列的差額,應計入該行第4列,表示將重組所得分5年計入應稅所得時首年應作的納稅調減。(2)在債務重組以后的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納稅申報時,涉及該項債務重組的數據,計入附表三第8行第1列的數據應為0,第2列應按稅收上原確認的債務重組所得的20%填報,第1列與第2列的差額,應計入該行第3列(調增),表示轉回首年所作的納稅調減。
5.股權支付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特殊重組)納稅調整的填報。股權支付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是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作為債權人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這實質上是稅收的轉移支付行為,即將原本應由債務人納稅的債務清償所得轉移由債權人承擔,債務人不確認重組所得。比如,B上市公司欠A公司貨款160萬元逾期未還,現經雙方約定,B公司以其庫存股票50萬股(1元/股)抵償這160萬元貨款了結債務,B公司股票公允價值2.4元/股,總值120萬元,又經約定并報雙方主管稅務機關同意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如果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B公司應確認債務重組利得40萬元(160-120),A公司應確認債務重組損失亦為40萬元,現在改為特殊性稅務處理,B公司不再確認重組所得,而債權人A公司由于以原債權計稅基礎作為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不再確認原應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40萬元,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比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時多出了40萬元。
只有到A公司處置該項50萬元B公司股票時,扣除金額原應為取得時的公允價值120萬元,現稅收上扣除160萬元,處置所得就少了40萬元,這樣差異才徹底轉回。
以股權支付進行償債重組并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對債務人而言屬永久性差異,因此只要在重組當年納稅時申報調整:(1)會計上當年按照準則規定確認的重組收益,填報在附表三第8行第1列,稅收上不確認重組所得,因為附表三第8行第2列應填0,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即第1列金額),應填報在第4列。(2)B公司以后年度的納稅調整,不再涉及該項股權支付。
以股權支付進行償債重組時,如果采用一般稅務處理,其納稅調整和納稅申報的原則和方法,與以上“3.一般性稅務處理(一般重組)納稅調整的填報”相同。
(三)債務人涉及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損益的稅務處理
59號文件和12號準則都規定,債務重組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的,應當按照以公允價值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確認資產轉讓損益(所得或損失)。這樣,如果資產抵債前沒有計提減值準備,其賬面價值一般應與其計稅基礎相等,稅收上與會計上確認的損益也應該相等,所以無須進行納稅調整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