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工作規程》的通知(2)
第九條 在每個年度的上市公司年報披露工作開始前,發布有關做好上市公司年報審計工作的通知,要求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認真落實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遵循執業準則要求,密切關注重大審計風險領域,切實強化質量風險管控,全力確保年報審計工作質量。
第十條 原則上,在每個年度的上市公司年報披露工作開始前,組織召開一次證券資格事務所年報審計工作會議,通報當年的年報審計監管和執業質量檢查情況,對即將開始的上市公司年報審計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 在每個年度的上市公司年報披露工作開始前,發布有關做好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業務報備工作的通知,要求事務所切實落實報備工作要求,確保信息報備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十二條 在每個年度的上市公司年報披露工作開始前,要提前搜集有關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的分析資料,為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期間的工作開展奠定基礎。
第三章 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期間的主要工作
第十三條 為強化上市公司年報審計事前事中監管,切實增強年報審計監管的前瞻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在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期間,應適時啟動年報審計監管約談機制,就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向相關事務所作出提示。
第十四條 在開展約談工作時,應當合理選定約談主題。約談主題應當以事務所審計風險的防范和化解為主線,及時反映和解決事務所在年報審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在確定約談主題時,應當了解相關政府部門的政策動向,考慮資本市場的發展變化和行業面臨的主要矛盾與問題。
第十五條 在開展約談工作前,應當結合約談主題,合理確定約談對象。約談對象應當在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公開信息,綜合考慮媒體報道、公眾舉報、以往年度執業質量檢查結果以及年報審計監管咨詢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約談的事務所人員包括:主任會計師,負責質量控制或技術的合伙人,以及執行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業務的項目合伙人和簽字注冊會計師。
第十七條 約談開始前,應當向事務所發出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約談函,要求事務所在規定時間內向中注協提交有關約談項目年報審計開展情況的說明。
約談結束后,應當繼續跟蹤約談項目年報審計的后續開展情況,并要求事務所在約談項目年報披露后的一定時間內,向中注協提交有關約談項目年報審計情況的詳細報告。
第十八條 除采取約談方式對事務所進行風險提示外,對于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期間注意到的高風險上市公司,可聯系相關事務所了解情況,并向事務所發出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溝通函,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高風險客戶年報審計情況的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