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工作規程》的通知(3)
第十九條 對于已披露的上市公司年報,如有媒體質疑、公眾投訴舉報或者發現審計報告不當的,應與相關事務所取得聯系,全面了解情況,必要時,可采取當面溝通、專案檢查等措施加以應對。
第二十條 在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期間,要指派專人,逐日跟蹤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情況,每周編發一期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情況快報并上網公布。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情況快報應當包括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的基本情況、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數量及類型、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原因、上市公司變更年報審計機構的情況等內容,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快報中適當增加社會公眾和資本市場廣泛關注的問題與內容。
第二十二條 為切實強化對事務所年報審計工作的適時引導,擴大年報審計監管工作影響,在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期間,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情況加以匯總,并編發工作簡報或形成報告在會刊上刊發。
第二十三條 年報披露期間,中注協業務監管部室要指派專人,督促和指導事務所做好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機構變更信息報告工作。
上市公司變更年報審計機構的,前后任事務所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中注協和事務所所在地省級協會備案。
前后任事務所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變更年報審計機構的上市公司名稱、代碼及其前后任事務所,變更日期與原因,以及前后任事務所的溝通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收到變更信息后,中注協業務監管部室應當將前任事務所報備的變更原因、后任事務所報備的變更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對外披露的變更原因進行核對,了解變更的真實原因,密切關注其中可能存在的“炒魷魚、接下家”問題,對惡意“接下家”行為實施重點監控。
如發現上市公司因與事務所存在意見分歧等異常原因變更年報審計機構的,應與前任事務所取得聯系,了解相關情況,及時對后任事務所進行提醒,必要時,將詳細情況報告協會領導。
第二十五條 為不斷拓展年報審計監管工作內涵,夯實年報審計監管工作基礎,同時為領導決策提供有益參考,在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期間,可組建上市公司年報分析專家工作組,對高風險上市公司或特定類型的上市公司已披露年報進行系統全面的分析、研究。
第二十六條 在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過程中,如果遇到有關專業方面的重大疑難問題,可向中注協標準制定部室咨詢,必要時,可提交中注協相關專門(專業)委員會討論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