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工作規程》的通知(4)
時間:2011-09-07?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第四章 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結束后的主要工作
第二十七條 年報審計業務報備工作應當在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結束后2個月內完成。中注協業務監管部室應及時對報備信息進行加工、處理,對已披露的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情況快報進行匯總、提煉,對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歸納、梳理,并撰寫有關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情況的分析報告。分析報告應當在7月底前完成。
分析報告應當包括年報審計總體情況、年報審計前后的數據調整、年報審計意見、年報審計機構變更、年報審計收費、年報審計市場等內容。
中注協標準制定部室負責上市公司年報審計非標準審計報告的研究,相關分析報告應在上市公司年報審計工作結束后6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年報審計工作結束后,可采取座談會、實地走訪等方式,廣泛聽取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以及相關政府部門對進一步改進年報審計監管工作的意見與建議。同時,采取相關措施,逐步實現與相關政府部門之間的監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條 開展證券所執業質量檢查,尤其是在確定證券所執業質量檢查名單和檢查工作重點時,應充分利用年報審計監管工作成果。對年報審計監管過程中發現的未嚴格遵循執業準則的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將在執業質量檢查中予以重點關注。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省級協會可以參照本規程,組織開展本地區的年報審計監管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