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企業所得稅政策梳理及提示
2011年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政策,突出了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農業發展,支持安全生產,統籌區域發展、支持公益事業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等主題。
稅收優惠
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延長至2015年
為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和《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2011年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2012年~2015年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亞沙會捐贈可扣除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三屆亞洲沙灘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號)規定,納稅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亞沙會的資金、物資支出,準予按規定稅前扣除。
3.軟件、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規定,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優惠,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4.農林牧漁企業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進一步規范和細化了農產品初加工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明確,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優惠政策。企業委托或受托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稅收優惠。但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5.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明確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經濟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6.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