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企業所得稅政策梳理及提示(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53號)規定,對新疆困難地區企業在2010年至2020年期間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7.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扣除政策繼續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比例稅前扣除的政策延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8.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1]81號)明確,對符合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條件的居民企業,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業所得稅。
9.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103家名單公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下發紅旗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等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1]3號)和《關于下發人民網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1]27號),先后認定103家中央所屬文化企業為轉制文化企業。根據政策規定,轉制文化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10.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規定,對企業持有2011年~2013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1.不征稅收入應符合一定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明確,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符合一定條件,可作為不征稅收入。
稅收征管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預繳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明確,自2011年2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2.海上油氣生產設施棄置費稅務處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