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企業所得稅政策梳理及提示(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海上油氣生產設施棄置費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2號)對廢棄處置方案的備案、棄置費的計提和稅前扣除、棄置費的使用管理等作出規定,自2011年4月21日起施行。
3.應履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對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等6個問題作了明確,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4.企業資產損失扣除辦法整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就申報管理、資產損失確認證據、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投資損失的確認、其他資產損失的確認等作出規定,是對企業資產(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相關政策的系統整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此類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按規定在稅前扣除。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6.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及預繳申報表的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9號)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免、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按10%計算的部分等申報口徑問題進行了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及其填報說明修訂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7.工會經費代收憑據可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明確,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