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涉及的所得稅實務問題(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除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否應該納稅情況予以規定外,還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該政策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第333號)中得到進一步強調和說明。國稅函發[1998]第333號文指出,“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精神,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實務中,各地亦是按照上述政策具體操作的,例如在《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類型變更過程中實收資本變動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魯地稅函[2009]97號)中,明確答復“山東尤洛卡自動化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制過程中,用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轉增的公司股本1825.77萬元(其中:盈余公積金轉增198.91萬元,未分配利潤轉增1626.86萬元)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故而,對于盈余公積(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情況,自然人股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
該種情況與盈余公積轉增股本類似?!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以凈資產中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視同為利潤分配行為。因而自然人股東亦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4、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為資本公積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自然人是就其“所得”依法納稅。對于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為資本公積的情況,自然人股東并未實際取得相應收入,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亦未明確規定該種情況下個人需繳納稅款,且從我國關于公司整體變更時自然人股東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來看(詳見下文),亦暗含上述意思。因而,筆者認為僅僅是發生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為資本公積,而并未伴隨相應的配股等分配行為時,自然人股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