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涉及的所得稅實務問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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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2-01-31 09:56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也就是說,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權益性投資所取得股息、紅利所得,一方面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另一方面同時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所以,法人股東在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就其獲得的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可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亦明確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二)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中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即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鑒于法人股東在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就其獲得的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可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故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對公司整體變更時的法人股東并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