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填報要領和解讀(8)
(1)境外所得分為兩類:一類是股息紅利性質的所得;一類是直接來源于境外的經營收入。股息紅利性質的所得不要按我國稅法規定重新計算調整所得額,只要提供境外納稅數額的憑證證明即可(包括視同已納稅的免稅證明);對于直接來源于境外的收入,要按我國稅法規定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后,重新計算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據此計算可以抵扣的限額。如果上述從境外分回的所得是已納稅所得,應換算還原為稅前所得,據以填報計算。
(2)當境外所得來源于多個國家或地區時,應采取分國不分項的限額抵扣計算辦法。計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無論境內企業實行什么稅率,計算抵免限額時,一律按法定稅率25%計算。
(3)境內境外所得應分開計算,境外盈虧可以相互抵補,但境外虧損不能用境內所得彌補;新法填報辦法要求,境外所得可以彌補境內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虧損,但實行間接抵免稅額的所得,不彌補境內虧損。
7、《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
此表為執行新會計準則納稅企業填報。新準則規定,對某些資產可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因此,當這類資產公允價值提升時,會計核算上會反映增加利潤;當公允價值降低時,會計核算上又會反映減少利潤。財稅〔2007〕8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對這部分差異要通過本表填報調整。主要通過這類資產的期初數和期末數的變化,進行簡單計算調整。需要注意的是,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會計上不計提折舊,而稅收上允許計提折舊,這部分折舊差異,應在《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表》和《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調整反映。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
此表填報納稅人本年發生的全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有關情況、按稅收規定可扣除額、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及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等。其稅法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填報此表需要注意以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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