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填報要領和解讀(2)
2、《收入明細表》和《成本費用明細表》
這兩個表主要反映企業的收入和成本費用明細情況,主表中的收入和成本費用數字直接取自該表。兩表關系緊密,成本費用明細表的各行數字直接與收入明細表中的各行數字對應,只有“期間費用”中的銷售(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沒有與收入明細表的對應項目。此表分為三種類型的企業明細表,分別為一般企業、金融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本文的收入明細表和成本費用明細表是針對一般企業的填報表。
《收入明細表》分為兩大部分: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和營業外收入。填報此表時需要注意以下要點:
(1)銷售(營業)收入合計是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因此,營業外收入中的9項收入項目不能計入銷售(營業)收入中。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它不是直接填入主表“營業收入”的數字,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兩部分的合計才是填入主表“營業收入”的數字。
(2)視同銷售收入是指會計上沒有核算計入收入,而稅收上要求視為實現銷售收入的財產、貨物和勞務。視同銷售也是并入銷售(營業)收入計算三項費用的基數。雖然有些資產在實際處置時會計上是作為營業外收入核算,但稅收上視同銷售時由于會計上沒有作為收入核算,所以稅收上還是作為視同銷售不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如果企業因執行會計準則對有些資產已經作為收入處理,則稅收上也不再視同銷售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3)視同銷售中的“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與營業外收入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不是同一內容,不能重復填報。“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交易行為,會計核算未確認或未全部確認損益,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填報納稅人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為損益的金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發生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非貨幣性交易,填報其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與收到補價相對應的收益額。可以這樣理解,如果會計上已經核算或部分核算(補價部分)交易收入的,反映在營業外收入中;會計上沒有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的,稅收上要作為視同銷售中“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調整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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