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編制說明(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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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2-02-15 15:57
20. 第20行“牲畜、家禽的飼養”:指所有填寫附表(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飼養”的企業合計;
21. 第21行“林產品的采集”:指所有填寫附表(5)第21行“林產品的采集”的企業合計;
22. 第22行“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指所有填寫附表(5)第22行“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企業合計;
23. 第23行“遠洋捕撈”:指所有填寫附表(5)第23行“遠洋捕撈”的企業合計;
24. 第24行“其他”:指所有填寫附表(5)第24行“其他”的企業合計;
25. 第25行“減稅所得”:指所有填寫附表(5)第25行“減稅所得”的企業合計;
26. 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指所有填寫附表(5)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的企業合計;
27. 第27行“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指所有填寫附表(5)第27行“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企業合計;
28. 第28行“其他”:指所有填寫附表(5)第28行“其他”的企業合計;
29. 第29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指所有填寫附表(5)第29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的企業合計;
30. 第30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指所有填寫附表(5)第30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的企業合計;
31. 第31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指所有填寫附表(5)第31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的企業合計;
32. 第32行“其他”:指所有填寫附表(5)第32行“其他”的企業合計;
33. 第33行“減免稅合計”:指所有填寫附表(5)第33行“減免稅合計”的企業合計;
34. 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指所有填寫附表(5)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合計;
35. 第35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指所有填寫附表(5)第35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合計;
36. 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指所有填寫附表(5)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的企業合計;
37. 第37行“過渡期稅收優惠”:指所有填寫附表(5)第37行“過渡期稅收優惠”的企業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