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10)
第四十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由于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應當計入當期收入或者費用。
第四十一條 用于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歷史價值并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不必計提折舊。在資產負債表中,應當單列“文物文化資產”項目予以單獨反映。
第四十二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根據管理權限經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并計入當期收入;盤虧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費用。
第四十三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四節 無形資產
第四十四條 無形資產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開展業務活動、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四十五條 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確定其實際成本。
(二)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四)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無形資產,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第四十五條 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當期費用。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一)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