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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9)
只有在以下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因專門借款所發(fā)生的借款費用才允許開始資本化:
(一)資產支出已經發(fā)生;
(二)借款費用已經發(fā)生;
(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
如果固定資產的購建活動發(fā)生非正常中斷,并且中斷時間連續(xù)超過3個月(含3個月),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將中斷期間內所發(fā)生的借款費用確認為當期費用,直至資產的購建活動重新開始。但是,如果中斷是使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所必要的程序,則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xù)進行。
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時,應當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之后所發(fā)生的借款費用應當于發(fā)生時計入當期費用。通常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以下狀態(tài)時,應當視為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
(一)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二)所購建的固定資產與設計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
(三)繼續(xù)發(fā)生在所購建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fā)生。
第三十六條 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時,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之日起,將在建工程成本轉入固定資產核算。
第三十七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tǒng)地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預期實現方式選擇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由于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預期實現方式發(fā)生重大改變而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第三十九條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xù)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服務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但其增計后的金額不應當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其他后續(xù)支出,應當計入當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