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3)
第十一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其具體情況,制定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二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結合本單位的業務活動特點,制定相適應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以加強內部會計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資 產
第十四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并由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民間非營利組織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資產應當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受托代理資產等。
第十五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對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如果發生了重大減值,也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價值在以后會計期間得以恢復,則應當在該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部分或全部轉回已確認的減值損失,沖減當期費用。
第十六條 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如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其入賬價值:
(一)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
(二)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第十七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的確定順序如下:
(一)如果同類或者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公允價值。
(二)如果同類或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或者無法找到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應當采用合理的計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