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12)
第五十二條 各項流動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短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和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費用。
第五十三條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和其他長期負債。
(一)長期借款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
(二)長期應付款主要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付租賃款。
(三)其他長期負債是指除長期借款和長期應付款外的長期負債。
第五十四條 各項長期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第五十五條 受托代理負債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從事受托代理交易、接受受托代理資產而產生的負債。受托代理負債應當按照相對應的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予以確認和計量。
第四章 凈資產
第五十六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是指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凈資產應當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為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等。
如果資產或者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如資產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設置的時間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則由此形成的凈資產即為限定性凈資產,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凈資產的使用直接設置限制的,該受限制的凈資產亦為限定性凈資產;除此之外的其他凈資產,即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本制度所稱的時間限制,是指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資產后的特定時期之內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該項資產,或者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稱的用途限制,是指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將收到的資產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對凈資產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決策、決議或撥款限額等,屬于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管理上對資產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屬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凈資產。
第五十七條 如果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應當對凈資產進行重新分類,將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認為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
(一)所限定凈資產的限制時間已經到期;
(二)所限定凈資產規定的用途已經實現(或者目的已經達到);
(三)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撤銷了所設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凈資產受到兩項或兩項以上的限制,應當在最后一項限制解除時,才能認為該項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