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13)
第五章 收 入
第五十八條 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收入應當按其來源分為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商品銷售收入等主要業務活動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贈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
(二)會費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會員收取的會費。
(三)提供服務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其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學費收入、醫療費收入、培訓收入等。
(四)政府補助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銷售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銷售商品(如出版物、藥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資收益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凈損益。
民間非營利組織如果有除上述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投資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也應當單獨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無形資產處置凈收入等。
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第五十九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確認收入時,應當區分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換交易是指按照等價交換原則所從事的交易,即當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需要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的交易。如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均屬于交換交易。
對于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銷售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下同時滿足時予以確認:
1.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對于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提供勞務收入,應當按以下規定予以確認:
1.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并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
2.如果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