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的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項目的金額。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本表納稅調整項目按照“收入類調整項目”、“扣除類調整項目”、“資產類調整調整項目”、“準備金調整項目”、“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其他”七大項分類匯總填報,并計算納稅調整項目的“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的合計數。
數據欄分別設置“賬載金額”、“稅收金額”、“調增金額”、“調減金額”四個欄次。“賬載金額”是指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項目金額。“稅收金額”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項目金額。
“收入類調整項目”:“稅收金額”扣減“賬載金額”后的余額為正,填報在“調增金額”,余額如為負數,將其絕對值填報在“調減金額”。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按“扣除類調整項目”處理。
“扣除類調整項目”、“資產類調整項目”:“賬載金額”扣減“稅收金額”后的余額為正,填報在“調增金額”,余額如為負數,將其絕對值填報在“調減金額”。
其他項目的“調增金額”、“調減金額”按上述原則計算填報。
本表打*號的欄次均不填報。
本表“注:1……”修改為:“1、標有*或#的行次,納稅人分別按照適用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填報”
(一)收入類調整項目
1.第1行“一、收入類調整項目”:填報收入類調整項目第2行至第19行的合計數。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報。
2.第2行“1.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稅收上應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金額。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直接填報第3列“調增金額”。
(2)金融企業第3列“調增金額”取自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第38行。
(3)一般工商企業第3列“調增金額”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13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