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
1.我公司是一家危貨運輸企業,與本地一家醫用酒精生產企業簽訂長期貨運協議,將其生產的醫用酒精運給各地經銷商。關注到國家出臺了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增值稅免稅政策,請問我公司運輸這些醫用酒精的收入能享受這項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月14日和2月18日,工信部和國家發改委先后在官方網站公布了《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醫療應急)清單》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清單》,按照8號公告要求確定了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其中包括醫用酒精。因此,你公司運輸醫用酒精取得的運輸收入,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享受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2.我公司屬于按月申報小規模納稅人,2月份銷售額合計超過了10萬元,但是其中5萬元銷售額歸屬于適用免稅政策的生活服務業務。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其中月銷售額包含免稅銷售收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你公司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5萬元收入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但由于你公司1月份銷售額合計超過了10萬元,其余收入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3.我是一家代理記賬公司的會計人員,關注到國家新出臺了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小規模納稅人3%征收率調減至1%。請問,在計算公路旅客運輸進項抵扣時,抵扣率需要調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