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2)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稱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綜上,13號公告規定的3%征收率(預征率)相關調整事項,不影響納稅人按照39號公告的規定,憑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計算抵扣旅客運輸進項稅額。
4.我單位是一家新成立的民營醫院,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主動承擔社會責任,開設了24小時發熱門診,為患者就近提供化驗檢查、影像學診斷、臨床治療等診療服務。請問,能否享受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以下稱“36號文件”)第一條第(七)項規定,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所稱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該項優惠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
需要說明的是,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三條明確,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醫療服務屬于生活服務的范圍。該項優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因此,你單位可以對照上述政策規定,在8號公告規定的執行期限內,享受生活服務(包括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8號公告執行到期后,可以按照36號文件的規定及其執行期限,享受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