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3)
5.我單位是一家取得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第三方檢驗機構,被列為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我單位為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以及生化檢測、免疫檢測、微生物檢測等服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以下稱“2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可適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需要說明的是,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三條明確,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醫療服務屬于生活服務的范圍。該項優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因此,你單位可以對照上述政策規定,在8號公告規定的執行期限內,享受生活服務(包括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8號公告執行到期后,可以按照20號文件的規定及其執行期限,享受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6.我們血站為了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向本地各大醫院供應臨床用血,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規定,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你單位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
7.我單位是一家疾控中心,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現在科研人員正抓緊研發疫苗。若疫苗研發成功,我單位調撥或者發放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及藥械征收增值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191號)規定,對衛生防疫站調撥或發放的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稅。我國實行疾病控制與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后,自2002年起,各級衛生防疫站陸續分離出衛生監督所(局),后改稱為“疾病預防控制中心(CDC)”。因此,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同樣適用上述政策,其調撥或者發放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不需要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