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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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20-06-24 09:15
(二)對于以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的非現金資產,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民非制度》第十七條所規定的順序確定公允價值。
《民非制度》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市場價格”,一般指取得資產當日捐贈方自產物資的出廠價、捐贈方所銷售物資的銷售價、政府指導價、知名大型電商平臺同類或者類似商品價格等。
《民非制度》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合理的計價方法”,包括由第三方機構進行估價等。
(三)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時發生的應歸屬于其自身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應當計入當期費用,借記“籌資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