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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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20-06-24 09:15
2.民間非營利組織僅起到中介而非主導發起作用,幫助委托人將資產轉贈或轉交給指定的受益人,并且沒有權利改變受益人,也沒有權利改變資產的用途。
3.委托人已明確指出了具體受益人個人的姓名或受益單位的名稱,包括從民間非營利組織提供的名單中指定一個或若干個受益人。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從事受托代理業務時發生的應歸屬于其自身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應當計入當期費用,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關于長期股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