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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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20-06-24 09:15
(四)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資產的有關憑據或公允價值以外幣計量的,應當按照取得資產當日的市場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記賬。當匯率波動較小時,也可以采用當期期初的匯率進行折算。
三、關于受托代理業務
(一)《民非制度》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受托代理業務”是指有明確的轉贈或者轉交協議,或者雖然無協議但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業務:
1.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取得資產的同時即產生了向具體受益人轉贈或轉交資產的現時義務,不會導致自身凈資產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