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7)
來源:網絡 作者:網絡 點擊:
次 時間:2020-06-24 09:15
(一)對于因接受股權捐贈形成的表決權、分紅權與股權比例不一致的長期股權投資,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民非制度》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并結合經濟業務實質判斷是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對外投資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權的,應當按照《民非制度》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投資凈損益和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信息。
五、關于限定性凈資產
(一)《民非制度》第五十六條規定的限定性凈資產中所稱的“限制”,是指由民間非營利組織之外的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設置的。該限制只有在比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宗旨、目的或章程等關于資產使用的要求更為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