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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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20-06-24 09:15
明確時,才能成為《民非制度》所稱的“限制”。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民非制度》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區分以下限制解除的不同情況,確定將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的金額:
1.對于因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收到資產后的特定時期之內使用該項資產而形成的限定性凈資產,應當在相應期間之內按照實際使用的相關資產金額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2.對于因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收到資產后的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該項資產而形成的限定性凈資產,應當在該特定日期全額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