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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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20-06-24 09:15
3.對于因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設置用途限制而形成的限定性凈資產,應當在使用時按照實際用于規定用途的相關資產金額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其中,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僅設置用途限制的,應當自取得該資產開始,按照計提折舊或計提攤銷的金額,分期將相關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在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時,應當將尚未重分類的相關限定性凈資產全額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4.如果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特定時期之內或特定日期之后將限定性凈資產用于特定用途,應當在相應期間之內或相應日期之后按照實際用于規定用途的相關資產金額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