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優惠政策長期有效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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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7
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5.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應于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規定的相應資料。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企業研究開發費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
6.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
7.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
8.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9.納稅人應在享受減免稅政策年度的匯算清繳期內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執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5.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7.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十)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2.《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