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優惠政策長期有效類)(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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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7
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3.納稅人應在享受減免稅政策年度的匯算清繳期內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執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十七)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
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八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5.《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
(2)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3)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