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優惠政策長期有效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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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7
2.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的所得的清單。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十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八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
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7.《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經批準的,并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3.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內的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要點提示:
1.居民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符合相關條件和技術標準及國家投資管理相關規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投資經營的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