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優惠政策長期有效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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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7
3.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4.企業從事不符合《企業所得法實施條例》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技術標準的項目,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5.企業內設非法人分支機構生產活動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規定范圍,但由于不構成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且其產品直接供給所屬公司使用,不計入企業收入,因此不能享受資源綜合利用減計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2005年12月7日,國務院頒布了《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同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配套發布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其中分為鼓勵、限制和淘汰三類。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外商投資產業分為鼓勵、限制、禁止三類。對于生產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或禁止生產的產品,不屬于國家鼓勵的范圍,不應享受稅收優惠。
7.納稅人應在享受減免稅政策年度的匯算清繳期內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執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復印件;
3.企業資源綜合利用情況清單。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三、加速折舊
(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文件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101號)
5.《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及《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要點提示:
1.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2008年1月1日后通過購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接受捐贈、融資租賃、實物投資、債務重組等形式取得的資產,且必須是其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應服務于企業主營業務且屬于關鍵性或主要的設備,凡是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輔助性的固定資產,不得采取加速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