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優惠政策長期有效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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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7
5.《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3.(財稅〔2009〕70號)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4.(財稅〔2009〕70號)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5.(財稅〔2009〕70號)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要點提示:
1.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的規定,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2.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3.納稅人應在享受減免稅政策年度的匯算清繳期內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執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