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優惠政策長期有效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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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7
直接投資一般是指投資者將貨幣資金直接投入投資項目,形成實物資產或者購買現有企業的投資。
第二,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而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連續持有被投資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投資,具有較大的投機成分,因而不在優惠范圍內。
2.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3.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納稅人應在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之日起至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首次納稅申報前辦理備案,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報送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清單(年度申報表中有監控,應在當年度納稅申報前)。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清單。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三)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八十五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
5.《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財稅〔2010〕388號)
6.《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我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11〕813號)
7.《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1.自2008年1月1日起,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