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優惠政策長期有效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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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7
(七)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8] 1 號)
2.《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 2 年。
要點提示:
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的納稅人,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辦理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購進軟件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情況清單。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8] 1 號)
2.《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要點提示:
經認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在取得需縮短折舊年限的生產設備的年度終了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情況清單。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四、加計扣除
(九)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
5.《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