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優惠政策長期有效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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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7
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水戶協會等單位。
要點提示:
1.居民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符合相關條件和技術標準及國家投資管理相關規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投資經營的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
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2.納稅人應于從該項目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后15日內辦理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有關部門批準該項目文件復印件;
3.該項目完工驗收報告復印件;
4.該項目投資額驗資報告復印件。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十四)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八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6.《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