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優惠政策長期有效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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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7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的清單。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取得免稅資格認定后,在系統中進行文書流轉,一備五年。)
在免稅資格有效期內的非營利組織應隨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報送以下資料(被認定免稅資格的第一個年度可不報送):
1.關于該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免稅條件以及是否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說明;
2.經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確認的該年度是否受到主管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聲明;
3.已完成該年度年檢的,應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該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復印件;已參加該年度年檢,但因登記管理機關原因而尚未完成年檢的,應報送加蓋非營利組織公章的情況說明,并于完成年檢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該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復印件。
4.隨同申報資料、備案資料同時報送作為免稅收入申報的收入清單。清單應包括:122號文件第一條所列舉的免稅收入種類名稱、金額、符合免稅收入條件的證明材料名稱。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四)與證券投資基金相關的免稅收入,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或債券的差價收入、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2.《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要點提示:
納稅人應在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之日起至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首次納稅申報前辦理備案,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報送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證券基金投資情況清單(年度申報表中有監控,應在當年度納稅申報前)。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證券基金投資情況清單。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