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優惠政策長期有效類)(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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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7
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等。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財稅〔2009〕69號)文件規定:
《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要點提示: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財稅〔2009〕69號)
2.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1〕117號)
3.當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通過直接填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網上申報和其他申報方式均可)相關行次的方式完成備案享受稅收優惠,不再報送相關資料。
4.當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下一年度預繳時可暫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適用的稅收優惠,不需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資料。
八、抵免稅額
(二十五)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的稅額
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48號 )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8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