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優惠政策長期有效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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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7
企業過去沒有使用過與該項固定資產功能相同或類似的固定資產,但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短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計算折舊最低年限的,企業可對該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在原有的固定資產未達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類似的新固定資產替代舊固定資產的,企業可對新替代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2.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對于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足額計提折舊后繼續使用而未進行處置(包括報廢等情形)超過12個月的,今后對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固定資產,不得再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
3.企業擁有并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4.適用總、分機構匯總納稅的企業,對其所屬分支機構使用的符合規定情形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其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配合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實施跟蹤管理。
5.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評估時,對企業采取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的使用環境及狀況進行實地核查,并填寫《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實地核查情況表》。實地核查后,對不符合加速折舊規定條件的,應要求企業停止該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并通知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對其相關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情況進行納稅調整,并按照《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6.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的納稅人,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辦理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于《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3.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4.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