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13)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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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
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項稅額是增值稅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從上述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中我們可以看出,它是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稅率的乘積,也就是整體稅金的概念。在增值稅的計算征收過程中,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會出現和使用銷項稅額的概念。
第二十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確定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時,可能會遇到一般納稅人由于銷售對象的不同、開具發票種類的不同而將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的情況。對此,本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服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計算銷售額。
本條對應稅服務納稅人確認營業收入有一定影響。應稅服務原征收營業稅時,納稅人根據實際取得的價款確認營業收入,按照營業收入和營業稅率的乘積確認應交營業稅。在應稅服務征收增值稅后,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含稅銷售額,先進行價稅分離后變成不含稅銷售額確認銷售收入,再根據不含稅銷售額與稅率之間的乘積確認銷項稅額。
第二十一條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部分應稅服務改征增值稅以后,對于營業稅納稅人最大的變化就是,取得的發票或合法憑證從原有的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變為了增值稅扣稅憑證(即進項稅額)。同時,現行稅法對增值稅扣稅憑證規定了認證抵扣期限。納稅人不僅要注意票據憑證發生了變化,而且要注意會計核算也發生了變化。基于本條,對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變化,納稅人應按時合法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并在規定的時間內認證抵扣。
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接受應稅服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進項稅額有三方面的意義:(一)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涉及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二)產生進項稅額的行為必須是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接受應稅服務;(三)支付或者負擔的進項稅額是指支付給銷貨方或者購買方自己負擔的增值稅額。
對納稅人會計核算而言,部分應稅服務改征增值稅后,其核算進項稅額的情況也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在原會計核算下,試點納稅人取得的票據憑證,直接計入主營業務成本(或營業成本),在新會計核算下,試點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發票注明的價款計入主營業務成本(或營業成本),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