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6)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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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如果在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需要注意的是:以接受方為扣繳義務人的,接受方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須在試點地區,否則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試點事項規定
三、理解本條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時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設立經營機構,如果設立了經營機構,就不存在扣繳義務人的問題;首選扣繳義務人是境外納稅人的境內代理人,如果在境內沒有設立代理人的,則以應稅勞務的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本條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如果不履行扣繳義務,則應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應稅服務項目需代扣代繳增值稅的,按原有出具《稅務證明》的有關業務操作流程辦理。
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試點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本條是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試點納稅人,可以視為一個試點納稅人合并納稅的規定。
合并納稅的批準主體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具體辦法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應稅服務
第八條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應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執行。
本條是關于應稅服務的具體范圍的規定,試點實施辦法所稱應稅服務包括交通運輸業服務(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第九條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不屬于提供應稅服務。
非營業活動,是指:
(一)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