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22)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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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月的銷售額中扣除退款中的600元,2月最終的計稅銷售額為600-600=0元,2月應納增值稅額為0×3%=0元;2月銷售額不足扣減而多繳的稅款為400×3%=12元,可以從以后納稅期扣減應納稅額。3月企業實際繳納的稅額為5000×3%-12=138元。
第四節 銷售額的確定
第三十三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本條款是對應稅服務的銷售額的范圍確認。
價外費用具體包括項目范圍的問題,在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對價外費用包括的項目都做了詳盡的列舉;但考慮到實際業務性質的復雜性,可能存在列舉不盡的情況,本條款做了兜底性規定條款,同時保留了原條例中對符合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屬于價外費用范疇的規定。
根據稅改方案的設計原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應盡量不增加納稅人稅收負擔,因此對于原來可以營業稅差額征稅的納稅人,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計算銷售額時進行扣除。在試點事項規定中,對納稅人扣除銷售額的問題進行了規定。
一、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指試點地區不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和非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試點納稅人取得的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開具的符合國家有關營業稅差額征稅規定、且在2012年1月1日前未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也可扣減銷售額。
二、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