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27)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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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的含義
本條規定所稱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服務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理解本條規定,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一)收到款項不能簡單地確認為應稅服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以提供應稅服務為前提。
(二)收訖銷售款項,是指在應稅服務開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項,包括在應稅服務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三)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應稅服務提供前收到的款項不能以收到款項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稅服務提供前收到的款項,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
三、提供應稅服務并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簽訂書面合同并且有明確付款日期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這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同時也考慮到防止納稅人為了規避稅收條款,延緩繳納稅款的問題。
四、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并收取預收款的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租賃業勞務的,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就是說,對納稅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金收入應以收到租金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再實行按月分攤按月繳納營業稅的方法,此條規定與現行營業稅關于租賃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
本條所稱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是指《范圍注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的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的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
五、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除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外,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應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繳納增值稅。考慮到無償提供應稅服務的特點是不存在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情況,故將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六、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本條第四款規定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扣繳義務的存在是以納稅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入庫,同時也方便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有必要使扣繳義務發生時間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相銜接。所以本條第四款規定,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與現行增值稅、營業稅相關規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