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7)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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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對有償的理解
(一)有償是確立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行為是否繳納增值稅的條件之一。
(二)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貨幣和貨物都比較好理解,對于有償的范圍界定將直接影響一項勞務是否征稅的判定。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二、非營業活動排除在應征增值稅應稅服務之外的原因:
(一)稅制設計的合理性。由于非營業活動中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特殊性,不宜列入應征增值稅應稅服務范圍。
(二)非營業活動本身一般不以盈利為目的;
(三)非營業活動一般是為了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需要或自我提供服務。
(四)將非營業活動排除在應征增值稅應稅服務之外有利于防范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完善稅收制度。
三、非營業活動的具體內容
本條對非營業活動作出了明確解釋,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1、主體為非企業性單位
非企業性單位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2、必須是為了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不是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應屬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應征增值稅的勞務范圍。
3、所獲取收入的性質是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這里所指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雖然發生有償行為但不屬于應稅服務的增值稅征收范圍,即自我服務不征收增值稅。對于這條規定,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