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4)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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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含減、免稅銷售額、提供境外服務銷售額以及按規定已從銷售額中差額扣除的部分。如果該銷售額為含稅的,應按照應稅勞務的適用稅率或征收率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
另外應當注意的是:
(一)對于試點地區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的自開票納稅人,無論其提供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否達到500萬元,均應當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試點事項規定
(二)試點地區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出租車)的納稅人,其提供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試點事項規定
三、試點納稅人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特別規定
試點納稅人中的其他個人是指除了個體工商戶外的自然人。現實生活中,一個自然人可能偶然發生應稅行為,銷售額也可能很高,但如果一律要求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就將大大擴大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范圍,同時要求每個自然人都按照一般納稅人的申報方法去申報繳納增值稅也不現實。因此,為保持稅制簡化,有必要明確其他個人仍按照小規模納稅人征稅。
另外,本條規定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也可以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即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選擇試點納稅人類型。
第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本條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本條是關于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規定。
一、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劃分,會計核算制度健全是一條重要標準。實踐中,很多小規模納稅人建立健全了財務會計核算制度,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滿足了憑發票注明稅款抵扣的管理需要。這時如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依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二、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例如,有專職或者兼職的專業會計人員,能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總賬和有關明細賬進行會計核算;能準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能按規定編制會計報表,真實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
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一般是指能夠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及其他稅務資料,按期申報納稅。是否做到“會計核算健全”和“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由小規模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