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16)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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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點后,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且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計算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試點納稅人從試點地區取得的在2012年1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ㄈ┰圏c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且在2012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但其中有兩個例外:一是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由于鐵路運輸勞務目前尚未納入應稅服務征收增值稅,因此鐵路運輸勞務還是按照原有的營業稅管理辦理征收營業稅,同時使用鐵路運輸單據。鐵路運輸單據按照運輸費用金額和扣除率之間的乘積計算扣除。二是稅務機關代開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目前從試點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接受交通運輸勞務,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方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ㄋ模┰圏c納稅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以下簡稱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發票備查,對試點納稅人無法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如某試點地區納稅人2012年1月1日取得外購汽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為10萬元,該納稅人于2012月5月28日認證,并與認證當月抵扣。(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期限是自開票之日起180天內,即認證的最晚期限為2012年6月28日)。
第二十四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ㄒ唬┯糜谶m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ǘ┓钦p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ㄈ┓钦p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ㄋ模┙邮艿穆每瓦\輸勞務。
?。ㄎ澹┳杂玫膽飨M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